遗嘱失效的雷区(上篇)

一个人一生辛苦打拼,年纪较大时总要考虑如何把赚来的钱恰当地分配给亲人或好友。但有时事与愿违,或许有一些受益人认为分配不公,或分配后受益人之间起纠纷,引来许多争执,造成家庭不和并闹上法庭。若立遗嘱时也能预想一些可能的后果并将重要事项在遗嘱中说清楚,尽量避免纰漏,或可避免后来的纷争。

这里先举个案例。纽约旅馆业女富豪过世时有遗产40亿美元,引起的纠纷有二。一是她有四个孙子,其中两人各得1000万元,另两人分文不得。遗嘱只说不给两名孙子的理由“他们自己知道”。二是她用1200万元设立基金照养名叫“麻烦”的爱犬,未得分文的孙子向法庭申请审查遗嘱的有效性。爱犬得巨款而两名孙子未给充分理由就分文未得,强烈对比让法庭觉得遗嘱不公平,认为立遗嘱人是在精神状态不佳的情况下立遗嘱,因此判爱犬所得的1200万元减至200万元。其余1000万元,分文未得的孙子各得300万元,剩余400万元拨入立遗嘱人的慈善基金。帮女富豪起草遗嘱的律师有40年的诉讼经验,但不是专门处理遗产的律师。若律师有这方面的经验,应该会预见这份遗嘱可能引起争议。

哪些是立遗嘱时的重中之重?

(一)立遗嘱注重程序,立遗嘱人在签名时须有两名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曾有一案例,律师让一名见证人先签名,隔天再让第二见证人签,结果遗嘱无效。

(二)证人必须21岁以上,且不能是受益人。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述,所以立遗嘱人也须21岁以上,具有法律行为能力并且精神正常。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自愿签署,不能是被迫、被骗或受到不当诱导,也不能冒名代签或伪造。例如香港女富豪龚如心的40亿美元遗产的遗嘱,法庭就判定是其男朋友风水师陈振聪伪造,判监12年,遗嘱无效。曾有病危者家属请我到医院为病人做遗嘱,我要求须有医生在场证明病人神智清醒,知道在做什么我才会去。每每有遗嘱纠纷时,律师须出庭供证,并出示与立遗嘱人会谈时的记录。若律师处理时程序出错,造成遗嘱无效,受益人得不到或得少了,律师可要负起赔偿责任。若只有两名证人,其中一名证人也是受益人,若他放弃受益人身份,遗嘱仍然有效。

遗产留给没有血缘的人,有血缘的人是否能推翻?

立遗嘱的好处是可以按个人意愿自由地分配财产,不一定要留给有血缘的人。有人把部分遗产捐给慈善机构,也有人把部分遗产交由信托人照养他的宠物。有血缘的人无权推翻。香港明星梅艳芳的遗嘱案就是例子。梅艳芳死于癌症,死前一个月立遗嘱把1亿多港元遗产分两部分。两幢房屋赠与她的好友兼师傅刘培基,另一部分交信托基金处理,每月给母亲12万港元生活费,直到梅母过世,另170万元作为四个侄儿侄女的教育费。待梅母过世,余款赠一佛学会。大哥一分钱也拿不到,梅母认为不合理,与儿子提告遗嘱执行人、主治医生及财产受益人,指他们串通欺骗梅艳芳立下遗嘱,以谋取其财产。官司打了七年,梅母供证时声泪俱下,冗长述说与梅艳芳的母女情深,但法官说这不构成推翻遗嘱的理由。梅母败诉后欠下律师费20 0万元,最后报穷,每月12万元生活费交报穷司分配,只得3万元,须待还清债务才能恢复每月12万元的生活费。

住在新加坡的新移民如何确保遗嘱有效?如果有跨国资产,以哪国的法律为依据?

新移民在以下情况签署的遗嘱都属有效,完成一些程序后也可在其他国家使用。

(一)按签署地的法律程序,或
(二)按其居住地()的法律程序,或
(三)按其死亡时的居住地法律程序,或
(四)按其惯常居住地(habitual residence)的法律程序,或
(五)按其国籍的法律程序。

按以上程序,新移民包括入籍新加坡公民者,或永久居民或工作准证持有者,在本地所立的遗嘱都有效。有效的遗嘱经公证和认证手续后,皆可在外国使用。例如要在中国使用,就须在新加坡请公证律师公证后,再拿去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认证,才受中国政府承认。

遗产处理法办理,例如英国有遗产税(中国深圳市在试行,将来或会实施),就要在英国交遗产税。若在外国遗产众多,可考虑由外国律师在当地做遗嘱,即新加坡的那份处理新加坡的遗产,英国或中国那份专处理在英国或中国的遗产。最好在各遗嘱中提及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也有不同遗嘱,让受益人知道。

遗嘱能否推翻之前立的婚前协议、分居协议、离婚协议或其他协议?

我还没看过遗嘱推翻之前所立的分居协议或离婚协议的说法,但婚前协议与遗嘱通常会引发夫妻双方或相关人士对哪些资产单属一方,或是共有的婚姻资产(matrimonial asset),应按某种比例分配,因而产生纠纷并诉诸法庭。

举个简单例子,夫妻二人婚前订立婚前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双方同意丈夫或妻子在婚前买的产业,属于一方单独拥有,对方不能要求分成。结婚以后,由于某些原因,属于一方的财产,可能已改变了性质,成了共同的婚姻财产,双方都有份。什么情况下原属一方的财产会变成婚姻财产?法庭在处理这类争执时会考虑哪些因素?

婚前协议旨在说明哪些财产属于一方单独拥有,不属于共同财产。在分居、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应怎么处理。同样地也会决定下列问题的处理方式,如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债务、赡养费及孩子的抚养等事项。

根据妇女宪章第112条,凡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产业,皆为共同婚姻产业,属双方共有。即使是一方婚前自己出钱买的产业,在下列几种情形下,也可能变成婚姻产业:

一般情况下,该产业由双方一起使用,或有一名孩子把它当作住所、交通、教育或娱乐的目的使用;在婚姻存续期间,该产业在很大程度上由另一方或双方出钱维修或改进;

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拥有一方出钱增加其产业价值,如偿付抵押贷款,产业的一部分就成为婚姻产业。

妇女宪章赋予法庭在审核婚前协议的有效性和婚姻财产的分配上,有自由裁决权。一般上,婚前协议并不一定自动有效,法庭要看这协议是否公平公正,双方是否在非常明瞭其涵义的情况下签署,没有欺诈,并符合妇女宪章的规定。在分配婚姻财产方面,法庭要考虑双方在财务上的贡献;孩子们的需要,一方为了另一方或孩子的福利所引起的债务,及一方给予另一方在事业上的支持等。

由于有以上这些复杂情况,丈夫(或妻子)可能以为他婚前买的一些产业,婚前协议中也说明归他所有,所以在做遗嘱时把这些产业送给了他属意的某些人(不是妻子)。妻子或其他受益人若反对,法庭就要去详细审查那份婚前协议的有效性,并去决定这些产业是否是丈夫的个人产业或已变成共同的婚姻产业。若已变成婚姻产业,则产业要与妻子分成。所以遗嘱内指明要送给某些受益的人这些产业,就相应缩水了。

所以婚前单方所有的产业变质,会影响婚前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有效性,也影响丈夫遗嘱中赠与产业的价值。下篇告诉你,自己立遗嘱的“九个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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