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缅甸债务的回收

新冠疫情在全球引发了严重的经济冲击,尤其对于缅甸这种高度依赖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国家。最近政府的更迭更加重了人们对缅甸政局的担忧。最近出现的一些情况让我们看到外国投资者和供货方所面临的债务难以回收的困境。本文列出了债权人针对向缅甸公司追讨债务可以采取的一些法律行动,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争议解决

如果债务存在争议,双方应按照交易文件的争议解决条款来处理。若适用,债权人可以向适当的缅甸法院提起对债务人公司的诉讼。

 

针对债务人公司的尽调

公司信息的检索可以在缅甸公司线上注册系统(MyCo)进行。通过该检索可以查看公司的状态(比如,存续、暂停营业、注销、解散等)、公司股东信息、实缴资本以及公司财产抵押情况(若有)等。债务人公司因未遵守某些备案要求而被暂停营业或者注销的情况也并非罕见。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公司申请公司管理部门(DICA)撤销暂停营业的处罚,或者以债权人身份申请法院恢复公司状态。

询问缅甸法院(通常限于仰光地区)可获得现在或过去的一些诉讼情况,包括公司清算。值得注意的是,缅甸没有官方案件检索系统,因为没有一个存储过去和未决案件的中央信息库。非官方问询的结果可能不准确或不够详尽。

 

草拟和送达催款函

催款函的送法是发起对债务人公司的法律行动的必要步骤。根据2020年清算法(清算法)第162条和2020年清算规则第78条,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将被认定为“无偿债能力”,即债权人送达法定催款函要求公司清偿1百万缅币以上的债务(约560美金),但公司在此后的21天内未偿还此债务或未寻求与债权人和解。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基于公司无偿债能力向法院申请对公司清算。

 

谈判与和解

通常双方会在这个阶段试图和解,比如协商一个新的还款计划和/或在债务人公司财产上设置抵押。值得注意的是,外国人(不论公司还是个人)被禁止持有不动产,包括不动产抵押权,(除了获得缅甸投资委员会(MIC)批准的长期租赁权)。

 

清算申请

在满足上述第三段所述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在审理后,可裁定公司清算并指定清算人。该裁定的效果应如同集体申请一般适用于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司股东。

清算人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尽快控制公司的财产,以及确保将财产分配给适当的债权人和/或公司股东,若有剩余。然而,从清算法规定的受偿顺序上,无担保的债权人仅能在有担保的债权人受偿后按照比例受偿。

 

无效交易

在清算程序开始后,公司必须停止任何经营活动,除非清算需要。在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下,除了有限的例外,在清算前的一定期限内进行的交易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 赠予或者以显著低价出售财产(第360条);
      • 使无担保债权人获得多于其应得数额(第361条);
      • 进行明显高价购买 (第363条);或
      • 在公司财产上设置浮动抵押(第364条)。

根据清算法,“一定期限“可能是2个月-5年,具体取决于交易的类型和是否交易对方为关联人。若被认定为以上任何交易行为,法院可能会责令恢复原状或做出其他处罚。

 

董事的责任

根据清算法,董事对于以下行为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

      • 即将清算前的欺诈行为:开始清算前的12个月内,若董事以欺诈方法转移公司财产超过500,000缅币(约280美金),或掩盖任何拖欠公司的债务 (第214条);
      • 对债权人虚假陈述:在清算过程中,若董事做出虚假陈述以获得债权人对于公司事务或者清算的同意(第216条);
      • 虚假交易:在清算过程中,若任何商业活动的进行是以欺骗债权人为目的的(第218条);
      • 不当交易:在清算开始前的某个时间,若董事已知或应知公司无法避免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而继续交易行为(第219条);或
      • 重新使用公司名称:清算后的5年内,董事使用公司名称开展经营活动或作为另一家公司的董事,除非属于股东自愿清算的情况(第220条)。

董事进行上述第214条,216条和220条规定的不当行为的,还可能在民事责任之外受到刑事处罚。

现阶段,为谨慎起见,在签署任何商业安排或者投资前,应对当地合伙人和交易方实施尽调,并确保交易文件被妥善草拟以保障您的权益。

 

关于新加坡德茂欣律师事务所

我们在缅甸有一支有实力的团队,可以协助客户在缅甸债务的回收,并协助开展对债务人公司的尽调以及以和解为目的的谈判。

 

更多信息

若有任何问题,请联系余启贤律师(Leon Yee),王蓓律师,或者我们缅甸办公室和本所的其他律师。

© 2009- Duane Morris LLP. Duane Morris is a registered service mark of Duane Morris LLP.

The opinions expressed on this blog are those of the author and are not to be construed as legal advice.

Proudly powered by Word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