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岚海】专栏 | 英美法系下,共有产权的法律形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买过房产的朋友,一定对Joint Tenancy(联合共有)和Tenancy in Common(按份共有)这两个法律词汇不陌生。但其实在英美法系,包括新加坡在内,共有产权的制度贯穿于整个财产所有权结构之中,不仅仅应用于房产。因此,理解这两种共有制度,对于财富传承的规划至关重要。

首先,“Tenancy”(租赁)在这两个词汇中并不指代租赁关系,只是持有关系的术语,因为这个词的起源是在这种共有关系最初产生的年代,那时英国所有的土地都是根据王室的封建租约持有的。

Joint Tenancy和Tenancy in Common的区别

Joint Tenancy和Tenancy in Common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所有权关系和权利的传承方式。

在Joint Tenancy(联合共有)结构中,每一个所有者都是财产所有权持有人,且每一位联合共有人还有Right of Survivorship (生存者取得权),即当一个联合共有人去世时,如果还有其他联合共有人在世,则这个资产不会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由继承人继承,而是由其他在世的联合共有人继续持有。

而Tenancy in Common(按份共有)则不同。在Tenancy in Common中,每一个共有人是按份共有财产的,这个份额可以是两个人各自50%,也可以是两个人分别持有30%和70%的份额等各种份额分配方式;且每一位按份共有人是没有Right of Survivorship的,在他们去世时,其名下的份额不能由其他按份共有人取得,而是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规则取得。

Joint Tenancy最常见的就是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以联合共有持有房产或银行账户等,在一方去世时,另一方自动取得资产的全部所有权。但是,有时候Joint Tenancy也不是绝对意味着一方去世时,另一方肯定可以完全取得财产所有权。在双方出资不一致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复杂的法律问题。

在新加坡,如果出现对于联合共有资产的份额纠纷时,法庭会采取两个步骤以判定当事人的Intention (意图),先是确定是否有Resulting Trust(推定信托),即出资较多的一方必须举出证据,例如:交易记录或公积金付款等,证明其确实出资较多。如果可以成立,就会推定产生了推定信托,即推定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持有资产。但这个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例如,共有人之间的相反协议约定。如果当事人有家庭关系,就会出现预赠推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推定赠予),推定当事人有意将任何多余的出资作为“赠予”,并且当事人有意共同平等地持有资产。

综上所述,即使两个人的名字以联合共有的方式出现,并不绝对意味着联合共有就不可推翻。

Joint Tenancy的优劣势

从上文所述的区别来看,Joint Tenancy的优势在于避免了英美法系下复杂的继承程序,而且也可以避免遗产税。而在Tenancy in Common中,假设两个按份共有持有人各自持有50%的份额,一方去世时,其50%的份额要按照继承程序进行遗嘱继承(有遗嘱)或者法定继承(无遗嘱),并且有可能要缴纳遗产税(例如,房产在英国,可能需要缴纳英国高达40%的遗产税)。在英美法系的国家,继承是要经过法庭的Probate(遗嘱认证)程序的,这个程序有时会很漫长和繁琐,如果没有遗嘱,这个过程就更加复杂了,继承人要等很久才能拿到遗产。

虽然联合共有具有避免继承程序和遗产税的功能,但是也有一些弊端。联合共有的资产可能被追债或被分割。如果一个联合共有人破产,共有资产可能面临被强制出售以偿还债务。例如,和子女联名共有的资产,在子女结婚后,联名账户的资产一部分可能将变成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若子女的配偶出现债务危机,联名账户的资产也可被要求用于还债;如果子女的婚姻关系破裂,子女的原配偶也可能有权分走联名账户资产的一部分。

另外,联合共有人也可能失去对资产最终分配的控制权。如果一方去世,其他联合共有人有权对资产做出任何处置,先去世的联合共有人失去指定继承人传承其资产份额的权力。而且,联合共有资产只有在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资产进行某些安排,例如,一位共有人只有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才能获得资产的抵押贷款或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人,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安排都会非常困难。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加坡如果夫妻用按份共有而非联合共有的方式来购买房产,将来在准备购置第二套房产时,可以出售一方在房产上的份额,去购买第二套,以节省高达17%(新加坡公民)或者25%(新加坡永久居民)的购房额外印花税。

Severance of Joint Tenancy 切割联合共有关系

因为Joint Tenancy强大的Right of Survivorship以及上述的一些弊端,很多之前做了联合共有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在后面因为各种原因想要改变这样的结构,有的是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本来由夫妻联合共有的房屋后来想切割,变成按份额共有;也有本来父母和子女的联合共有产权,由于父母对于继承的规划要切割联合共有,改成按份共有关系。那么该如何进行这样的切割呢?

切割联合共有关系的基本规则体现在 Williams v Hensman (1861) 70 ER 862中,其约定三种方式:共有人单方行为、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所有共有人一致行动。其他的方式还有:一方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的书面通知、谋杀(一方共有人谋杀其他共有人,也会立刻终止联合共有关系)、权益合并、第三方的行为(例如:一个共有人破产的情况,破产管理人会自动接手共有产权的衡平法权益,从而使联合共有关系终止)。

在新加坡,对于政府组屋HDB而言,提交HDB指定的表格就可以切割原先的联合共有关系,或者由按份共有转换成联合共有关系。对于私人公寓,这种转换是通过向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提交和注册声明书来完成的。如果一个联名共有人希望切割联合共有关系,而其他的共有人不同意,则其可以自行签署声明书,然后由律师正式送达给其他不同意的联合共有人,在律师协助下完成切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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