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系国家买过房产的朋友,一定对Joint Tenancy(联合共有)和Tenancy in Common(按份共有)这两个法律词汇不陌生。但其实在英美法系,包括新加坡在内,共有产权的制度贯穿于整个财产所有权结构之中,不仅仅应用于房产。因此,理解这两种共有制度,对于财富传承的规划至关重要。
首先,“Tenancy”(租赁)在这两个词汇中并不指代租赁关系,只是持有关系的术语,因为这个词的起源是在这种共有关系最初产生的年代,那时英国所有的土地都是根据王室的封建租约持有的。
Joint Tenancy和Tenancy in Common的区别
Joint Tenancy和Tenancy in Common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所有权关系和权利的传承方式。
在Joint Tenancy(联合共有)结构中,每一个所有者都是财产所有权持有人,且每一位联合共有人还有Right of Survivorship (生存者取得权),即当一个联合共有人去世时,如果还有其他联合共有人在世,则这个资产不会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由继承人继承,而是由其他在世的联合共有人继续持有。
而Tenancy in Common(按份共有)则不同。在Tenancy in Common中,每一个共有人是按份共有财产的,这个份额可以是两个人各自50%,也可以是两个人分别持有30%和70%的份额等各种份额分配方式;且每一位按份共有人是没有Right of Survivorship的,在他们去世时,其名下的份额不能由其他按份共有人取得,而是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规则取得。
Joint Tenancy最常见的就是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以联合共有持有房产或银行账户等,在一方去世时,另一方自动取得资产的全部所有权。但是,有时候Joint Tenancy也不是绝对意味着一方去世时,另一方肯定可以完全取得财产所有权。在双方出资不一致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复杂的法律问题。
在新加坡,如果出现对于联合共有资产的份额纠纷时,法庭会采取两个步骤以判定当事人的Intention (意图),先是确定是否有Resulting Trust(推定信托),即出资较多的一方必须举出证据,例如:交易记录或公积金付款等,证明其确实出资较多。如果可以成立,就会推定产生了推定信托,即推定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持有资产。但这个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例如,共有人之间的相反协议约定。如果当事人有家庭关系,就会出现预赠推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推定赠予),推定当事人有意将任何多余的出资作为“赠予”,并且当事人有意共同平等地持有资产。
综上所述,即使两个人的名字以联合共有的方式出现,并不绝对意味着联合共有就不可推翻。
Joint Tenancy的优劣势
从上文所述的区别来看,Joint Tenancy的优势在于避免了英美法系下复杂的继承程序,而且也可以避免遗产税。而在Tenancy in Common中,假设两个按份共有持有人各自持有50%的份额,一方去世时,其50%的份额要按照继承程序进行遗嘱继承(有遗嘱)或者法定继承(无遗嘱),并且有可能要缴纳遗产税(例如,房产在英国,可能需要缴纳英国高达40%的遗产税)。在英美法系的国家,继承是要经过法庭的Probate(遗嘱认证)程序的,这个程序有时会很漫长和繁琐,如果没有遗嘱,这个过程就更加复杂了,继承人要等很久才能拿到遗产。
虽然联合共有具有避免继承程序和遗产税的功能,但是也有一些弊端。联合共有的资产可能被追债或被分割。如果一个联合共有人破产,共有资产可能面临被强制出售以偿还债务。例如,和子女联名共有的资产,在子女结婚后,联名账户的资产一部分可能将变成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若子女的配偶出现债务危机,联名账户的资产也可被要求用于还债;如果子女的婚姻关系破裂,子女的原配偶也可能有权分走联名账户资产的一部分。
另外,联合共有人也可能失去对资产最终分配的控制权。如果一方去世,其他联合共有人有权对资产做出任何处置,先去世的联合共有人失去指定继承人传承其资产份额的权力。而且,联合共有资产只有在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资产进行某些安排,例如,一位共有人只有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才能获得资产的抵押贷款或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人,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安排都会非常困难。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加坡如果夫妻用按份共有而非联合共有的方式来购买房产,将来在准备购置第二套房产时,可以出售一方在房产上的份额,去购买第二套,以节省高达17%(新加坡公民)或者25%(新加坡永久居民)的购房额外印花税。
Severance of Joint Tenancy 切割联合共有关系
因为Joint Tenancy强大的Right of Survivorship以及上述的一些弊端,很多之前做了联合共有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在后面因为各种原因想要改变这样的结构,有的是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本来由夫妻联合共有的房屋后来想切割,变成按份额共有;也有本来父母和子女的联合共有产权,由于父母对于继承的规划要切割联合共有,改成按份共有关系。那么该如何进行这样的切割呢?
切割联合共有关系的基本规则体现在 Williams v Hensman (1861) 70 ER 862中,其约定三种方式:共有人单方行为、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所有共有人一致行动。其他的方式还有:一方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的书面通知、谋杀(一方共有人谋杀其他共有人,也会立刻终止联合共有关系)、权益合并、第三方的行为(例如:一个共有人破产的情况,破产管理人会自动接手共有产权的衡平法权益,从而使联合共有关系终止)。
在新加坡,对于政府组屋HDB而言,提交HDB指定的表格就可以切割原先的联合共有关系,或者由按份共有转换成联合共有关系。对于私人公寓,这种转换是通过向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提交和注册声明书来完成的。如果一个联名共有人希望切割联合共有关系,而其他的共有人不同意,则其可以自行签署声明书,然后由律师正式送达给其他不同意的联合共有人,在律师协助下完成切割程序。
更多信息
由德茂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岚律师撰写的私人财富管理及规划相关的法律内容将通过【财富岚海】栏目陆续和大家见面。如您对相关话题感兴趣,欢迎联系于律师获取更多服务。
关于德茂欣律师事务所
德茂欣律师事务所是由国际律师事务所德茂律师事务所和总部位于新加坡的欣文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合资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新加坡。在全球多个办事处800多名律师组成的网络支持下,律所能为当今不断发展的全球市场所面临的法律和商业挑战提供创新的解决方案。律所常被《钱伯斯》、《法律500强》和《国际金融法律评论》评为区域内领先的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资讯参考,并不应解释为法律建议。如需更多信息,请参阅我司完整的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