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人手一机的时代,掏出电子设备就能轻易拍照录像,发布到网络平台也在弹指间。隐私界限如今愈发模糊,若被他人拍摄,能用“肖像权”维权吗?人们常挂在嘴边的“PDPA”(个人资料保护法令)适用范围有多广?公众把举报视频发到网上或媒体,为公共利益刊载被告照片,可免责吗?本期《联合早报 | 说法识法》邀请了多位新加坡律师解析这个课题,德茂欣律师事务所(Duane Morris & Selvam LLP)主席余启贤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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