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在中国法管辖的合同中看到违约金/罚金这样的条款,常常规定如果合同一方不如约履行合同,则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给对方。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我国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采纳的是可预见性标准,同样该标准也适用于违约金条款,即违约金不仅可以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可以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但是违约金的适用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过高或者过低都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的。由于这项要求,大部分中国法合同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相当可观的违约金,因为即使约定的过高,也可以在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后予以执行,还可以避免在出现违约情况后再来计算损害赔偿数额。而且高额的违约金,也会对合同各方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使得合同各方因忌惮高额的违约金而有积极履行合同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