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的工作模式和生活模式意味着人们的流动性越来越大。而一个人与某个地方的连结——无论是因为出生在那里,或者在那里拥有财产,亦或是在那里工作,都会引发诸多实际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当地缴税的责任。在英美法系中,居籍(Domicile)这个普通法(Common Law)概念是非常重要的,常常被用作连结因素以断定当事人的税务责任。
居籍(Domicile)不是一个全球统一的概念,因此当一个人与一个以上的地区产生连结时,有时会出现没有或多个居籍的问题。一些国家采用相同的原则,但名称不同,而另一些国家则不把一个人的法律和税收待遇与他们的住所联系起来,而使用其他概念,如“惯常居所”或“公民身份”。本期我们先来介绍一下英国的居籍规则。
普通法下,不同类型的居籍
01. 出生居籍 Domicile of Origin
每个人在出生时都会根据其父母的身份获得一个居籍。通常情况下,孩子在出生时父亲的居籍即是孩子的居籍。但如果父母未婚,或者父亲在孩子出生前去世,孩子则跟随母亲的居籍。
出生时获得的居籍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会因为后来父母居籍变化或者成人后自己的选择而改变,但是只是暂时被新居籍取代,而不是完全丧失,在将来新的居籍丢失或者被放弃的时候,原生居籍又会重新出现。简而言之,原生居籍是非常持久的,而且很难摆脱。
02. 受抚养人居籍 Domicile of Dependency
16岁以下的儿童如果父母改变了居籍,子女的居籍也会同时发生变化。1974年1月1日之前,英国的已婚妇女会因为结婚而改变,变成丈夫的居籍,这一政策已经被废除了。
03. 选择的居籍 Domicile of Choice
出生时获得的居籍,是有可能根据另一个选择的居籍而取代的。但是,这个后续选择的居籍是否可以取代原生居籍是非常复杂的,这主要取决于事实和意图这两个关键因素:
a.有在被选择居籍的地方实际生活;以及
b.有永久或无限期留在那里的意图。
有关第一点,并不意味着某人在某地居住就一定满足这项要求。“实际生活”一般指自愿将某人的唯一或主要住所固定在某一特定地点。如果一个人有一个以上的住所,其家人所在的、与他们关系最密切的住所很可能是他们的住所(Gaines-Cooper v HM Revenue & Customs [2007] EWHC 2617 (Ch))。
而第二点就更复杂了。“无限期”居住在某地的意图并不意味着在一个人决定他想居住的其他地方之前的一个未确定的时期。就户籍而言,“无限期”实际上是指某人打算结束其生命的地方,即永久。更微妙的是,有永久或无限期地居住在某地的意图是不够的,其还要有离开现有的居籍,即打算永远不返回那里的意图。一个人只有在形成了放弃现有居籍并将另一个地方作为自己的积极意图时,才会获得一个新的选择的居籍。
Cyganik v Agulian ([2006]EWCA Civ 129) 一案中,Agulian先生出生居籍是塞浦路斯,他虽然在英国生活了40多年,早已是英国公民,但因为他与塞浦路斯的亲人还有联系和资助,并且在那里购置了房产,以及曾向塞浦路斯的银行经理表达过他有回塞浦路斯退休的想法,法院认为虽然他在英国生活40多年,成为英国公民,并且在英国逝世,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其曾决定在英国永久居住,他的居籍仍然是塞浦路斯。
因此,如果一个人想要选择新的居籍替代出生时获得的居籍,其应当考虑尽可能断绝与原居籍地的联系,例如出售房产、放弃国籍、关闭银行账户、辞去在该国的公司中担任的董事职务、退出该国的俱乐部成员、迁出该国,并且在新国家定居、转换国籍、立遗嘱以明确表示其放弃原居籍,并在新的国家永久无限期的居留。
04. 认定居籍 Deemed Domicile
一旦一个人在20个纳税年度(从4月6日到下一个4月5日)中有15年是英国居民(UK-resident),英国税务局HMRC将把其视为作为在英国有居籍,而这意味着,其全球的资产都要被征收英国的遗产税。
认定居籍与选择居籍不同的是,在认定居籍中,只有事实认定的问题,不存在确定意图的问题。因此,假设一个人出生在新加坡,但是在英国作为英国居民(UK-resident)工作和生活了15年,那么他将被视为在英国拥有“认定居籍“,无论他是否有返回新加坡的意图,也不管他是否在新加坡有亲人和财产。
由于英国的遗产税和居籍有关,如果不是英国居籍,那么他们的被继承人仅仅需要为其在英国的资产缴纳遗产税。因此,如何不被税务局“认定居籍“就很重要了,根据英国税法规则,一旦被”认定居籍“,即使离开英国,后面6年依然会被视为”认定居籍“,但是就遗产税而言,离开英国后在第4个税务年度开始的时候,他不再被视为”认定居籍“,但这仅仅是从遗产税的角度。如果想从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角度也要摆脱英国的”认定居籍“,需要在离开英国6年后才可以。
居籍的税务影响
居籍主要与遗产税有关,一般来说,拥有英国居籍(无论是事实居籍还是“认定居籍“)的人,其全球资产将被征收英国遗产税。而没有英国居籍的个人,税务局仅仅针对其在英国的资产征收遗产税。
就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而言,是否构成英国“税务居民“比是否拥有英国居籍更重要。然后,英国居籍还是会对个人产生税务影响。一个英国税务居民如果没有英国居籍,是比既有税务居民身份又有英国居籍的人有更多的税务优惠。
由于新加坡没有遗产税,居籍概念在新加坡就不像在英国这么重要,而且认定规则也会简单一些。新加坡同样有出生居籍、受抚养居籍和选择居籍三种事实居籍。新加坡法庭认定选择居籍取决于选择的动机,不是看他选择居住在哪里,而是看他选择在哪里居住至生命的最后一天 (TQ v TR [2007] 3 SLR(R) 719),这点跟英国是类似的。有一点与英国不同的是,新加坡公民会被默认为以新加坡为其居籍,除非有相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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