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4年1月1日生效的美国《公司透明度法案》(“CTA”)的要求,所有在美国注册成立和/或注册开展业务的美国和外国企业(包括某些信托公司)需向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提交报告,披露其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CTA旨在防止罪犯、恐怖分子和腐败寡头在美国藏匿非法资金或其他财产。如果企业符合CTA中所列出的23项豁免条件之一,可免于申报。
当缩减标签足够精简时,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仍然重启了对仿制药企业的诱导侵权诉讼
近日,在Amarin Pharma诉Hikma Pharmaceuticals USA 案(编号2023-1169)中,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推翻了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裁决,认为Amarin的诉状合理地声称Hikma积极诱导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不过同时还表示 “可能同意地区法院(和Hikma)”认为Hikma的缩减标签本身在法律上并没有推荐、鼓励或推动任何侵权使用。
美国财政部发布限制某些美国对华投资的行政令的拟议规则
2024年6月21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份拟议规则的通知,以执行2023年8月9日发布的第14105号行政令(EO 14105)。美国欲借助该行政令来防止一些受关注国家利用美国的对外投资来发展对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能力至关重要的敏感技术或产品。
该拟议规则将对美国在有关国家(包括中国)涉及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或人工智能的某些投资施加通知要求,在某些情况下还将施加禁止要求。
剖析美对华新关税:中国商品出口对墨西哥及美国的影响
智利矿业部启动私人锂项目的信息请求程序;智利锂矿:摘要和后续步骤
智利矿业部启动锂项目的信息请求(RFI)程序:第907号豁免决议详细说明程序和例外情况
2024年4月15日,智利矿业部根据智利政府先前制定的“国家锂战略”发布了第907号豁免决议(“决议”),批准了由矿业部领导的信息请求(“RFI”)程序的启动,以了解市场和行业对开发从盐湖或其他未被排除的矿床中勘探、开采和生产锂及其衍生品项目的意向。这些信息将有助于智利政府制定机制,以确定与之签订特殊锂业务合同 (“CEOL”) 的私人承包商,以及为此目的而优先考虑的盐滩或其他锂矿床。
Duane Morris & Selvam Welcom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rector Li Zheng in the Shanghai Office
Shanghai, 13 May 2024 ― Dr. Li Zheng has joined Duane Morris & Selvam LLP as a Director in the fir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actice Group at its Shanghai office. Prior to joining the firm, he was with King & Wood Mallesons, one of China’s top tier law firms.
抓住墨西哥近岸外包的黄金机会!
曾有一任墨西哥总统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可怜的墨西哥,离上帝这么远,离美国这么近。” 当然,他当时并不知道,这种天然的比邻关系会有一天给墨西哥的经济带来机会。 Continue reading “抓住墨西哥近岸外包的黄金机会!”
解读新加坡更新版全球投资者计划(GIP)
新加坡的全球投资者计划(以下简称“GIP”)是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EDB”)推出的一项永久居留权计划,旨在鼓励高净值个人和企业家在新加坡进行投资。该计划为有愿意投资大量资金的合格申请人提供了获得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快速路径。
在EDB最近的一份公告中,该计划将在今年3月发生一些变化。此次调整是为了更好地筛选并吸引有能力为新加坡带来重大经济影响的投资者,同时使他们在新加坡扎根。希望高净值外国投资能更积极地参与到新加坡的经济活动中,共同推动当地的经济增长。
设立家族办公室的5大常见Q&A
近些年,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简称“家办”)这个概念逐渐兴起并受到大众的关注,申请家办的客户大增。根据新加坡联合早报2022年10月8日的报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待批的家族理财申请就多达600家,如果全部获批,引进新加坡的资金保守估计达120亿元。
那么家办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机构,它有什么功能?家办应该设立在哪里?在新加坡设立家办有什么优势?就上述常见的问题,本所的合伙人于岚女士给出了专业的解答。 Continue reading “设立家族办公室的5大常见Q&A”
美第九巡回法院开启商标诉讼送达新途径——外国被告亦可通过USPTO完成送达
2022年8月,在美国洛杉矶的一家名为圣安东尼酒庄诉某嘉兴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上诉中,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推翻了原审法院的错误结论,裁定《兰哈姆法》(the “Lanham Act”)第1051(e)条的送达程序不仅适用于美国专利及商标局(下称“USPTO”)的行政程序,同样也适用于法院程序,即针对外国公司的商标诉讼可直接向USPTO完成送达。
按照《兰哈姆法》第1051(e)条的规定,居住在外国的商标申请人,可以指定一个居住在美国的人作为在影响该商标的程序中接受送达通知或程序的受送达人。如果该商标申请人拒绝指定某人或无法找到被指定人,可以通过向USPTO的局长向该商标申请人完成送达。